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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兰州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5-09-22浏览:1853

兰办发[2015]53

各县区委,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兰州高新区、经济区党工委:

《兰州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经中共兰州市十二届十次全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积极落实。《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推进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建设推动兰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和转型跨越发展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规范工作程序,建立工作责任制和落实机制,切实推动工作发展。

二、靠实责任、加强督查。各级党委(党组)要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纳入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定期不定期地听取工作推进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履行具体工作职责,确保《实施细则》落到实处。要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要加强督促检查,对不重视、不掌握情况、不及时研究处理,管理监督失之于软、放任自流等贯彻落实《实施细则》不力的,严肃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执行《实施细则》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委。

中共兰州市委办公厅

                                         2015831

兰州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甘肃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紧紧围绕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县()、乡镇(街道)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

市、县()属事业单位、市属重点企业领导人员参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主要通过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处理、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不能正常履职干部、违纪违法免职等6种方式疏通下的渠道。要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加大问责处理、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工作力度,及时对不能正常履职的干部进行调整,对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干部予以免职。

第二章到龄免职(退休)

第五条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

县处级女干部也可在年满55周岁时选择自愿退休。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工作年限满30年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条  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

第三章任期届满离任

第七条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岗位需要对其工作另行适当安排。

第八条  严格执行《中共兰州市委关于干部交流工作的意见》,凡属必须交流和重点岗位的干部,必须按规定进行交流。

 ()县级领导干部中,在同一县区党政领导班子或同一部门(单位)同一职位任正职满8年的,必须交流;在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同一职位任副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县区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部门、公安部门的正职领导干部,市直()部门(单位)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等工作,在同一职位任职满4年的,原则上要交流;满7年的,必须交流。

    ()市直()部门(单位)科级领导干部中,在同一处()室担任同一岗位科级领导职务满5年的或在同一处()室连续担任正副科级领导职务满7年的,必须有计划地进行内部交流轮岗。在同一部门(单位)担任同一层次科级领导职务满10年的或在同一部门(单位)连续担任正副科级领导职务满12年的,必须报市委组织部有计划地进行跨部门(单位)交流。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等重点岗位的主要负责人,任满3年必须交流。

    第九条  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问责处理

    第十条  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县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不主动、不作为或者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选拔

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3783”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本县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窝案串案的;重复发生严重违反廉洁从政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问题的;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拒不办理的;反腐倡廉制度存在明显漏洞,执纪执法机关提出整改建议仍不进行有效整改的;对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下属失教失管失察导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对下级党委(党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的。

    ()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压案不查或阻扰调查的;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整改或者整改不认真的。

    ()抓作风建设不力,对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未有效治理,本县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对落实民生政策过程中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反响强烈的问题治理不力的。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县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执行市委有关干部政策不力,不按《关于在实践一线培养锻炼和选拔使用干部的实施办法》、《关于市直部门(单位)选拔任用科级干部的若干规定》、《关于选拔补充“80后优秀干部的意见》等规定选用干部,负主要责任的。

    ()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利益的。

    ()违反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

    ()信谣传谣,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在干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公开发表同中央和省、市委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对中央和省、市委的决策和要求阳奉阴违、另搞一套的;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在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思想品德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影响恶劣的;属于《兰州市市管领导干部意识形态考核问责办法》中所列其他应问责追究情形的。

    ()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力,基层党建工作评议考核中党员群众反映差且问题突出的。

    ()在教育、卫生、城建城管、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畅交通、治污染、社会保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供水供热供气、防洪抗涝、地质灾害防治等涉及民生问题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工作中,不服从或不执行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指挥部署不当或履职不到位,群众反映集中,经查属实的。

    ()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属于《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所列应追责情形的。

    (十一)属于《甘肃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责任追究办法的实施细则》中所列其他应问责追究情形的。

    第十二条除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外,未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任务的,对有关领导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班子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年度考核结果认定为“不称职”的;落实市委责任清单不力,督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对有关领导进行问责。

    第十四条按照省、市委关于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相关考核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领导干部完不成扶贫攻坚任务或在扶贫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扶贫攻坚认识不到位、精力不集中、措施不聚焦、作风不扎实、效果不明显的。

    ()贫困县()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所在的县级党政领导班子经济社会发展(扶贫开发)实绩考核、扶贫考核结果为“较差”的。

    ()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重视不够、措施不力,部门(单位)“双联考核结果为较差的。

    ()领导干部未完成联户帮扶任务的。

    第十五条发生本章所列上述情形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处理,包括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程序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责任追究办法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满一年经考察表现突出的可安排适当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第五章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

    第十七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干部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的。

    ()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正常工作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双十条规定和市委十四条规定,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长期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德的反向测评中,“较严重”得票比较集中,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配偶已移居国()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十一)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

    (十二)按照《兰州市市管任职试用期领导干部管理和考核办法》的规定,任职试用期考核确定为不胜任现职的。

    (十三)在上级巡视机构巡视中发现有不适宜担任现职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的。

    (十四)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十八条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考察核实。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要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

    ()提出调整建议。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组织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谈话。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第十九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

    第二十条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重用;降职的,两年内不得重用。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重用。

第六章  调整不能正常履职干部

    第二十一条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职务调整后,工资、医疗等待遇不变。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第二十二条干部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参加免职脱岗培训和选调到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工作的,免去现职。

    第二十三条干部个人认为自己不能适应岗位,主动要求转任非领导职务,或者降低职务的,应予调整职务。

    第二十四条  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应当免职。

第七章  违纪违法免职

   第二十五条干部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

第八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加大引导力度。强化思想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干部能上能下是干部管理的正常机制,是优化人才资源配置的必要手段,是遏制懒政、怠政的有效举措,尽量减少干部下的阻力和压力。引导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无功便是过、平庸便是错”的观念,将精力放在改进作风、提高能力、推进工作上。

    第二十七条  明确工作责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要定期不定期地听取工作推进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实施细则》落到实处。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强化纪律和规矩意识,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第二十八条  及时准确研判。按照《兰州市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分析研判办法》,定期不定期地分析研判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重点研判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风建设、选人用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等情况。由组织人事部门牵头,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农办、公安、发改、审计、扶贫、信访等部门配合,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相关部门将有关干部的情况.重点是问责和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况每月向组织人事部门报送一次。组织人事部门每季度牵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情况,汇总分析,为提出干部调整意见提供依据。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及时提出干部调整的建议,报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干部下的六种方式分别建立工作清单,推进干部能上能下规范化、常态化。

    第二十九条注重群众意见。推进干部能上能下,要把群众的看法和意见作为重要标准,注重对干部考核考察中群众测评、评议情况的科学分析研究,并作为干部下的重要参考,着力解决部分干部对下负责不够的问题。

    第三十条树立正确导向。要从严从实推进干部能上能下,严肃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机制和制度,以科学合理的考评为前提,全方位、立体式、多层面考察干部和识别干部,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有效防止一些别有用心者借机攻击和打击报复不同意见的干部。要正确把握政策界限,认真贯彻落实《兰州市市管领导干部免责暂行规定》,科学界定和准确把握客观因素与主观故意、失误与失职、工作态度与实际效果、方式方法不当与乱作为胡作为等界限,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使干部下的合法、合理、合规。

    第三十一条加强教育管理。对因问责、不适宜担任现职被调整的干部,及时进行谈话,指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给予关心帮助。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帮助其整改提高,激励干部立足新岗位,追求新作为。

    第三十二条强化责任追究。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单位)要将干部能上能下与干部选任工作同督查、同报告,每年年底前进行一次全面总结,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建议,向市委组织部报送专题报告。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单位)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了解掌握相关工作情况,并对督促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不重视、不掌握情况、不及时研究处理,管理监督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放任自流等工作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肃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中共兰州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