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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07-10浏览:538

各系,处(室、部),中心

2013628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印发《兰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试行办法》,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

兰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职工队伍作风建设,进一步增强教职工的组织纪律性,严格劳动纪律,统一考勤标准,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院教育事业顺利进行,根据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勤是指对全体教职工出勤、缺勤(包括因病、因私事请假及旷工、迟到、早退等)情况的考核和记载。

第三条 对实行坐班制的教职工(包括行政处室、后勤、教辅单位、教学单位行政管理人员和无课的教学人员),考核其工作日每天的出勤情况;对不实行坐班制的教师,考核其授课,参加学院、系、部和教研室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以及集体活动的出勤情况。

第四条 考勤结果是学院向教职工发放工资、津贴、补贴和其它待遇的主要依据,也是教职工岗位竞聘、年度考核、职务晋升和工资进档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考勤制度

第五条 教职工考勤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学院考勤检查、考评工作由组织人事处总负责,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考勤工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考勤工作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处要不定期检查各部门人员出勤情况。

第六条 无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所属部门必须安排进修或学习任务,执行坐班制度。课时量达不到学院最低课时标准的专任教师,所属部门必须安排其他工作补足工作量。学院各教学单位的教研活动统一安排在每周二下午进行。

第七条  教职工缺勤须执行请假、销假制度,因各种原因请假者,要按程序办理手续,经批准后使用假期。假期结束后,则须办理销假手续。

第八条 教职工请假获准且承担的工作安排妥当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并应将请假条和有关证明交部门考勤员。请假期满,因故需续假者,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教职工在病、事假及其它非公休假期间,不得从事与本岗位工作无关的经济(劳务)活动。

第十条 学院每学期按月考核,各部门于每月底结束后汇总考勤,第一负责人审核签字,3天内将本部门《考勤情况汇总表》报组织人事处。对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没有汇总统计或不履行审批手续和手续不全的,组织人事处均按缺勤处理。每学期开学预备周三个工作日内,各部门将本学期本部门人员到岗情况汇总后报组织人事处。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如实上报考勤结果,无特殊原因,对不严格执行考勤制度,瞒报、谎报、漏报、迟报的,对部门第一责任人和负责考勤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外,每次扣发200元院内津贴;一学期累计超过3次,扣发本学期的全部院内津贴,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三章 坐班制人员考勤管理

第十二条 考勤时间:

上班考勤 上午:0830    下午:1330

下班考勤 上午:1200     下午:1700

第十三条 考勤结果:出勤、迟到、早退、病假、事假、公出、培训及旷工等。

第十四条 学院副处及以上领导干部离兰外出或在兰离校3天以上需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五条 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因公外出视为出勤。

第十六条  各部门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可分校区指定专人考勤。

第十七条 无故缺勤视为旷工。

第四章 请假审批权限及办理程序

第十八条 学院副处及以上领导干部离兰外出或在兰离校3天以上须填写《兰州职业技术学院干部外出请假审批表》(12份),按程序批准后交党委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备案。请假期满后,应及时逐级办理销假手续。其中:副院长需经书记、院长批准;各部门正职(或主持工作副职)需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请书记、院长批准;部门副职请假需经本部门正职同意后,报请分管院领导批准。离兰外出或在兰离校1-2天须口头向相关领导请假。

第十九条 教职工请假须填写《请假审批表》(病假需附二甲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按程序批准后,由所在部门、教务处和组织人事处备案(注:行政岗位且无教学任务的,教务处不审批、备案)。除特殊原因处,不得委托他人办理,不得事后补假。请假期间必须妥善安排好本职工作。请假期满后,应及时逐级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对待。

第二十条 病假是指教职工非因公成疾,经二甲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需休息,并获领导批准的假期。病假10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组织人事处负责人审批;10天至30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组织人事处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批;超过30天不满半年由部门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组织人事处负责人、分管院领导、院长审批;半年以上由部门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组织人事处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由组织人事处提交学院党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事假是指教职工由于个人原因,经领导批准后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未上班工作的假期。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15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组织人事处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批; 15天以上由部门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组织人事处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由组织人事处提交学院党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教职工享有休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等的权力。因学院实行寒暑假休假制度,休探亲假应在寒暑假期间;在工作期间准休婚假5天;产假、护理假和计划生育假按照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可以休丧假3天(路程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公假是指由学院领导批准安排的出差、学习培训、学生实习带队等。须附相关文件、通知等,由部门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组织人事处负责人、分管院领导、院长审批。回校后须向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汇报并撰写报告或总结。未完成报告、总结和未办理销假手续的,财务处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 旷工是指教职工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到岗者;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者;请假期满未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或逾期不归又不办理续假手续者;工作岗位变动,在规定时间内不到岗者;工作时间擅离职守、不服从分配、贻误工作者;利用虚假证明骗取假期者。

第二十五条 任课教师因请假涉及到调课者,应先经教务处办理调课手续后方可按上述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第五章 处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当月迟到、早退5次以下(含5次),每次扣当月院内业绩津贴10元;当月累计超过5次以上10次以下(含10次),扣当月院内业绩津贴的50%;当月累计超过10次以上,扣当月全部院内业绩津贴,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级。

第二十七条 病假30天以内,按日扣除院内职务(课时)津贴和业绩津贴;30天以上半年以内,按日扣除国拨工资的岗位工资部分、院内职务(课时)津贴及业绩津贴;半年以上,按日扣除国拨工资中岗位工资及25%工作性补贴、院内职务(课时)津贴和业绩津贴。

第二十八条 事假15天以内,按日扣除国拨工资的岗位工资部分、院内职务(课时)津贴及业绩津贴;15天以上,按日扣除国拨工资中岗位工资及25%工作性补贴、院内职务(课时)津贴和业绩津贴。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休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等期间的工资及有关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教职工有旷工现象,扣除国拨工资中岗位工资及25%工作性补贴、院内职务(课时)津贴和业绩津贴以及各种福利待遇,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全年累计旷工15天以上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三十一条 病假、事假、产假和丧假遇国家规定的公休日和寒、暑假均不顺延。

第三十二条 被公安、检察机关羁押或拘留者,羁押或拘留期间停发全部国拨工资和院内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对考勤结果有异议者,本人写出书面申辩材料,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组织人事处复查,组织人事处在7日内将复查结果通知本人。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其它考勤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1兰州职业技术学院请假条

附表2兰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表

附表3兰州职业技术学院考勤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