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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宣传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2-11-01浏览:518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学院校园内部宣传工作的有效管理,规范宣传行为和形式,营造健康文明、整洁有序的校园环境,现根据学院校园文化建设实际和维护校容校貌的需要,特制订《兰州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宣传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校园包括兰州职业技术学院各校区、各实训基地(中心)、各教室、办公室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系、各部门及学生社团。

第四条               在学院内张贴、悬挂、放置、实施各类宣传媒介(横幅、标语、海报、气球、拱门、电子产品等)实行严格的登记、审批、备案制度。

第五条               党委宣传部为校内宣传的主管、审批部门。

第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在校内所有室外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放置广告牌以及布置彩旗、彩条、气球、灯笼等宣传物,均须报宣传部审批,填写申请表(可在校园网下载)。申请表一式两份,需列明活动的内容、时间,宣传品的具体内容,悬挂、张贴的地点、方式,活动后的处理意见,责任人及联系方式。

第七条               原则上,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宣传品的审批,且宣传品需注明张贴负责单位。学院层面大型活动宣传品的张贴悬挂,必须报党委宣传部审批。

第八条               未经登记审批,任何单位不得在校园内随意进行宣传活动。

第九条               校内宣传内容必须合法、健康,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学院规章制度,不得影响校区稳定,不得悬挂从事商业利诱倾向的信息。

第十条               各单位制作涉及学院整体形象的宣传品需按照《兰州职业技术学院视觉识别系统应用手册》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宣传物的内容要遵循庄严隆重、热烈喜庆、积极文明、美观整洁、自然大方、勤俭节约、管理有序的原则。

第十二条                宣传物的文字要以简体中文和规范英文书写,不得使用繁体字、生僻字。

第十三条                校园内严禁张贴悬挂任何商业性的宣传广告。经学院主管部门批准的商业性现场推展活动,应根据政府及有关部门之规定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且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张挂,活动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十四条                宣传品只能在固定的宣传(广告)栏内张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院内建(构)筑物、设施以及树木、电杆等非广告(宣传)栏上张贴广告及其它宣传品。自制的移动宣传板须在指定的位置,整齐、规范摆放。

第十五条                校园室外宣传物的放置要与墙体及建筑相协调,不得损坏墙体。不能影响交通和通行,不得损害树木,不得破坏公共设施,不得影响校园环境。

第十六条                宣传实施期间,宣传品的所有单位要随时检查宣传品是否完好,对由于自然因素造成宣传物掉落、破损的要及时拆除或更新。

第十七条                宣传物的放置时间一般最长不得超过一周,具有特殊意义的宣传品根据报批时间而定。宣传物的实施单位应在活动结束后及时进行拆除,原则上不超过两天。未及时清除的,由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学校举办大型活动期间,活动赞助单位所要悬挂的广告性宣传横幅标语、大幅喷绘、气球和布展的展台及企业名、商标、产品标示的使用等,将由活动组织者或主办者与赞助单位、主管部门事先共同商定各事项,并签订合作协议,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内容进行。

第十九条                宣传物的所有单位要为其安全负全责。

第二十条                校内宣传物实行“谁放置、谁负责”的管理原则。各系、处宣传内容由本单位负责人把关,院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活动宣传横幅标语和海报内容由院团委审核把关,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宣传阵地的使用和管理。要保证专人负责,专栏专用,内容健康、真实、合法,张贴牢固,并注意及时更新内容、定期保洁。

第二十二条        宣传物的管理是学院综合治理和环境卫生工作的一项内容,保卫处、后勤处等相关部门应协助主管部门对悬挂宣传横幅标语和海报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二年十月三十日

附:兰州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宣传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