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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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州职业技术学院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0-05-21浏览:762

兰职院〔201063

各系、处(室)、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整体水平,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13号)和《关于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兰州职业技术学院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兰州职业技术学院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兰州职业技术学院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人事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的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学院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13号]和《关于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档案工作是学院组织人事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学院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人事档案是学院组织人事等部门在工作中形成的记载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工资待遇等内容的文件材料,由人事处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 人事档案属于国家秘密。必项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章  任务和人事档案管理干部

    第五条 人事档案管理岗位的任务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人事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学院人事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负责接收、鉴别、整理、保管、转递、提供使用全院教职员工的人事档案。

第六条 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必须是共产党员,作风正派,责任心强,政治业务素质高。

第三章 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范围与归档要求

第七条 为了使人事档案能够真实地全面地反映个人全貌,人事档案管理要经常通过有关部门收集全院教职工的工作调配、干部任免、职称职务评聘、考察、考核、培训、奖惩、工资待遇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个人德、能、勤、绩的文件材料,充实档案内容。档案材料的收集范围如下:

1.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考核考绩、培训、晋升技术职称、聘任、调动、社会兼职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国籍、参加工作时间变更审批等方面的材料;

2.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干部政审工作中形成的相关材料及统一布置填写的各种履历表、自我鉴定及登记表;

3.个人违犯党纪国法而形成的党内、外处分,个人检查以及判决书等;取消处分,甄别复查平反决定等方面的材料;

4.民主党派材料,人大、政协任职材料;

5.反映个人学业进修、教学能力、科研水平和成果的材料;

6.个人受到表彰、奖励材料;

7.去世人员悼词、生平、报纸报道消息、讣告,非正常死亡调查报告及遗书等材料;

8.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9.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第八条 各部门要建立主动送交人事档案材料的工作制度。把属于归档范围的人事档案材料,在材料形成后一月内送交人事处归档。

第九条 收集的人事档案材料,须经认真鉴别,归档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人事档案。

第十条 人事档案材料,须统一使用十六开规格的办公用纸,文字须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书写。

第四章 人事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一条 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对收集的人事档案材料按规定进行整理,并按干部档案、工人档案、离退休人员及死亡档案进行分类、编号、入柜。

第十二条 根据中组部有关干部管理权限,县级干部人事档案属于市委组织部门管理,人事处只负责县级干部档案的档案材料转递收集等工作。

第十三条 人事档案要随着学院的人事变动、干部职务变动而及时调整。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人事档案应严密科学地保管。

第十四条 人事档案应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建立各类档案名册。每半年检查核对一次档案,做到档号与档案名册编号一致,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确保档案的绝对安全和准确无误。

第十五条 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袋的样式、规格按标准制作,干部档案的管理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下发的《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人事档案的接收、转递必须严格手续,有案可查。查阅人事档案需详细填写查阅登记表,经人事处领导批准。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查阅,查阅人必须为中共党员。因组织发展需要查阅人事档案,由学院组织部派专人查阅。外单位人员外调阅档,需持县团级以上单位组织或人事部门开据的《查阅干部档案介绍信》,由学院组织部专人陪同查阅。查阅人事档案的情况,须有详细记载。不得以打电话的方式要求查档。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本人及其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的人事档案。

第十七条 严禁任何人私自保管本人及他人的人事档案或材料。

第十八条  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和管理规定,严禁抽取和撤换档案材料;严禁折叠、批注、拆卸、涂改、圈划档案;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对于确因工作需要,利用档案材料取证的,必须经人事处领导同意。

第十九条  做好档案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编制检索工具,逐步实现人事档案的现代化管理,便于提供利用。

第五章 档案的转递

第二十条  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通信渠道传递,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外单位派人提取,须出具《提取(查阅)干部档案介绍信》及来人的工作证或介绍信给予办理。如工作需要,一般应由人事档案管理人员送达指定的单位。

第二十一条  所有调离人员的档案一律由人事处整理、严密包封后转递或移交。因辞职、自动离职或被除名、开除等,在未收到转递档案通知单前,其档案仍由学院人事处保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未尽事宜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