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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表彰第二届全国道德模范的实施办法

时间:2009-05-21浏览:763

 关于评选表彰第二届全国道德模范的实施办法

20090424

为认真贯彻《关于评选表彰第二届全国道德模范的通知》(文明办[2009]5号),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和群众积极参与,确保全国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活动公平公正、平稳有序、严谨细致地进行,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领导

    1、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总政治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成立"第二届全国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活动组委会"(以下简称全国活动组委会)。组委会主任由中宣部常务副部长、中央文明办主任担任,副主任由中央文明办、总政治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各一位负责同志担任,委员由中央文明办协调组负责同志和总政治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各一位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组委会办公室设在中央文明办协调组,由主办单位抽调人员若干名合署办公,负责评选表彰活动的日常工作。全国活动组委会办公室电话、传真:010-6603889566019859

    2、组委会下设评选委员会,由主办单位领导(6人)和主办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6)、专家学者(5)、新闻界代表(5)、基层群众代表(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5人)共27人组成,负责审核参评资格、评审确定正式候选人,并参与投票评选全国道德模范。

    3、各省(区、市)相应成立由宣传部、文明办牵头,工会、团委、妇联等群众团体参加的评选表彰活动组委会(以下简称各地活动组委会),负责本地群众推荐、征求意见、审核把关、媒体公示、向全国活动组委会上报候选人等工作。各省(区、市)活动组委会及其办公室人员名单、办公室联系方式于428日前报全国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二、评选标准

    1、全国道德模范候选人的基本标准和全国助人为乐模范、全国见义勇为模范、全国诚实守信模范、全国敬业奉献模范、全国孝老爱亲模范的标准,均按中央文明委[2008]2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2、每个候选人只参加一个奖项的评选,当选者不再参加以后各届全国道德模范的评选。上届全国道德模范提名奖获得者可再次参加本届评选。

    三、推荐程序

    1、全面启动。414日,主办单位发出《关于评选表彰第二届全国道德模范的通知》及《实施办法》(中央主要报纸和网站全文刊发),正式启动评选表彰工作。各地活动组委会要在当地主要媒体、都市类报纸及网站刊发《通知》及《实施办法》,并发布公告,公布本地推荐全国道德模范的程序和办法,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群众参与推荐。

    2、群众推荐。各省(区、市)活动组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和接受广大群众和单位推荐候选人;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官兵向总政治部推荐候选人。各省(区、市)也可推荐在参与地方工作或与地方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中涌现出的部队官兵候选人。群众和部队官兵均可直接向全国活动组委会推荐人选。可以通过网络推荐,也可以写信推荐。全国活动组委会办公室的通讯地址是:中央文明办协调组行业创建处,邮编:100806;电子邮箱为:ddmf2009@163.com。各地组委会也要向社会公布接受推荐的专用电子邮箱和通讯地址,推荐截止日期为520日。全国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