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职院〔2013〕103号
各系,处(室、部),中心:
经学院研究决定,同意印发《兰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离校离岗管理办法》,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
兰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离校离岗管理办法
为适应学院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完善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人事工作程序,加强教职工离校离岗交接工作管理,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人员范围
1.校内岗位变动人员(工作部门或岗位、职务变动,一年以上脱产进修等)。
2.离校人员(含调出、辞职、自动离职、自费出国留学、出国探亲等)。
3.到龄退休、因病退休、退职人员。
二、交接内容
1.由个人保管或使用的办公设备、公共财物等。离岗时要移交给接收人,确因工作需要须带走的,需国资及产业管理处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2.由个人经办、保管的印章、票据、合同等。
3.由个人经办、保管的各类文件、档案、纸质文书材料、电子文书材料、音像资料等。
4.本人主持或参与尚未完成的工作事项。
5.离校人员、退休(职)人员还需办结《教职工离校清单》等。
6.其他需交接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交接程序
1.移交人接到《办理工作交接手续通知书》后,做好移交资料与物品整理工作,分类填写《文件资料档案移交清单》和《办公设备、仪器移交清单》。所在部门指定专人分类接收移交的文件资料、设备仪器等,指定专人监督交接手续的办理。计划财务、组织人事、国资及产业、基建后勤等部门的特殊岗位,须由部门负责人现场监督。部门正职领导交接由组织人事处牵头,分管或联系所在部门的院领导参加并签字确认。部门副职的交接由所在部门正职负责并签字确认。
2.移交时,接收人应分类清点核对并做好电子资料的数据拷贝,监督人应认真监督核实。移交后相关人员在《文件资料档案移交清单》和《办公设备、仪器移交清单》上签字盖章,移交人、接收人、部门负责人各留1份存档备查,并将《办公设备、仪器移交清单》(1份)交国资及产业管理处存档备案。部门负责人开具《办结移交手续通知书》。
3.离校、退休(职)人员到相关部门办理《教职工离校清单》手续。
4.离校离岗人员持《办结移交手续通知书》、《文件资料档案移交清单》、《办公设备、仪器移交清单》、《教职工离校清单》(校内岗位变动人员除外)到组织人事处办理正式离校离岗手续。
四、交接工作要求
1.做好工作交接是学院、部门工作有序衔接和顺利运行的前提条件,是推进学院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环节,是实现学院、部门档案完整、资产完备的重要保证,各部门负责人应高度重视,积极协助和督促移交手续的办结,若未及时办清移交手续且影响正常工作的,其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级。
2.移交人应在接到《办理工作交接手续通知书》一周内办清移交手续。
3.校内岗位变动人员若未及时办清移交手续影响正常工作的,年度考核只能确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级。由本人经办且未结清公款的,需在办理正式调岗手续前到计划财务处结清。个别岗位由于工作需要,移交人还需承担原岗位相关工作任务的,由原、现部门负责人协商解决;情况特殊的,可由分管院领导协调解决。
4.离校人员若未及时办清移交手续,则后续手续停止办理,并从当月起停发工资及院内津贴。离校人员不得擅自带走属学院或部门的文件档案、科研资料和设备器材等,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责令赔偿经济损失,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退休(职)人员若未及时办清移交手续影响正常工作的,停发其退休金直至办结。
6.移交的办公与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若因使用保管人遗失或人为损坏,使用保管人应负赔偿责任。
五、离校离岗人事工作流程
(一)校内岗位变动
根据学院规定,教学岗位的调配应按照专业对口,学以致用,充实教学科研一线力量的原则,申请人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硕士及以上学位,教学工作量不低于8个标准课时等条件。
申请人填写《校内岗位调动申请表》(1份),调出、调入部门负责人,教务处,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组织人事处审核备案并发放《办理工作交接手续通知书》。交接手续办结后,组织人事处发调令至调出(入)部门、所属党总支(非党员除外)和相关职能处室,调入部门接收并安排工作。工资和院内津贴自报到之日起按调入岗位标准执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按旷工处理。未办理校内岗位调动手续而私自进行人事调动的,停发其工资和院内津贴。
(二)离校
1.调出
申请人向部门负责人提交个人申请和接收单位同意接收商调函,经部门负责人,教务处(非教学人员除外),分管院领导同意,组织人事处审核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向接收单位提供档案等相关材料;接到对方单位正式调令后,发放《办理工作交接手续通知书》;交接手续办结后,开具干部介绍信、工资介绍信和组织关系介绍信(非党员除外),停发工资和院内津贴等。
申请人在调出手续审批期间,必须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不得擅自离岗,否则扣发工资和院内津贴,超过1个月按自动离职处理。凡与学院约定服务期且调出时服务期未满者,需按规定交纳违约金。
2.辞职
本人提前30日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教务处(非教学人员除外),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组织人事处审核并向学院主管领导汇报,提交学院党政办公会审议。审议同意后发放《办理工作交接手续通知书》;交接手续办结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辞职批准次月起停发工资和院内津贴等,转出人事档案。
申请人在辞职手续审批期间,必须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不得擅自离岗,否则扣发工资和院内津贴,超过1个月按自动离职处理。凡与学院约定服务期且辞职时服务期未满者,需按规定交纳违约金。
3.自动离职
在一年内连续旷工十五天或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以上的人员由所在部门提交情况说明,部门负责人、教务处(非教学人员除外)、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组织人事处审核并向学院主管领导汇报,提交学院党政办公会审议。审议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自动离职批准次月起停发工资和院内津贴等,转出人事档案。
所在部门负责将《同意自动离职的批复》通知到本人,本人签收单或邮寄票据复印件或登报公告等材料交组织人事处备案存档。
4.自费出国留学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职人员获准自费出国留学的,从出境的下一月起停发工资,保留公职一年,逾期不归按自动离职处理。
申请人向所在部门递交入学通知和申请,申请中需注明:“出国学习时间”和“若逾期不归本人同意学院按自动离职处理”等内容。经部门负责人,教务处(非教学人员除外),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由组织人事处审核并向学院主管领导汇报,提交学院党政办公会审议。审议同意后发放《办理工作交接手续通知书》;交接手续办结后办理正式相关手续。自出境次月起停发工资和院内津贴等。
5.出国探亲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出国探亲假一般为三个月,若有特殊情况需续假,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归,按自动离职处理。
申请人向所在部门递交申请,申请中需注明:“出国探亲时间”和“若逾期不归本人同意学院按自动离职处理”等内容。经部门负责人、教务处(非教学人员除外)、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组织人事处审核并向学院主管领导汇报,提交学院党政办公会审议。审议同意后发放《办理工作交接手续通知书》,交接手续办结后办理正式相关手续。自出境次月起停发工资和院内津贴等。
(三)退休(因病退职)
组织人事处于每年年末将下年度到龄退休人员通知所在部门,相关部门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提前一个月发放《办理工作交接手续通知书》,交接手续办结后,到龄当月上报审批退休费,将组织关系(非党员除外)转入离退休党支部,联系方式报工会留存。待退休费审批后办理退休证、公积金提取、医疗保险变动等相关手续。
符合因病退职条件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其他程序同上。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4.教职工离校清单



